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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详解】2022年中级经济法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三)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5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的动产。动产占有的丧失若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则该物属于无主物,而非遗失物。

  ②通知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为 1 年。

  ③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④无人认领的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1 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①费用偿还的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悬赏报酬支付的义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情形的参照适用《民法典》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由于恢复原状之不可能或不合理而由一所有人取得或数所有人共同取得该物所有权,并由取得人对于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密切结合而形成难以分割的新物,若分割会毁损该物或花费较大。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两种情形。附合的认定,关键在于形成的新物难以分割。如,将他人的钢筋修建于自己的房屋之中,属于附合;又如,将别人的自行车轮胎换到自己的车上,因分离并不困难,不构成附合。

  加工,是指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劳作或改造,从而使其具有更高价值的活动。如将他人木板加工成板凳。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区分共有,下面重点介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个所有权作量上分割,数人按其应有份额,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态。

  ①按份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约定→都有)

  ②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占份额 2/3 以上共有人同意)

  ③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约定→按份额负担)

  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a.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本前提是: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交易+对外)

  b. 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应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a.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主张)

  b.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主张)

  c. 两个以上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连带)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对外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约定→按份额享有)

  常见的共同共有的形态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对于共有物的使用与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①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约定→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约定→共同负担)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连带)

  只有依全体共有人的共同意思,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当然,法律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一致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管理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共有权是指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住房或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之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共用部分在法律上为附随于专有部分而存在的附属物或从物,具有从属性。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1.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相邻管线)因建造建筑物利用邻地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的关系;

  3.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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